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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新规解读
发布时间:2021年12月06日

银保监会正式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互联网保险监管进一步细化

《通知》是《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配套规范性文件。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近年来,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业态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这就要求监管方式要相应地调整和创新。

互联网保险产品不同于传统保险产品,更加碎片化,风险聚集度也更高。再加上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为强化监管、保护消费者权益,银保监会对《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 

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结合意见建议,《通知》进一步细化并完善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相关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通知》着力防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明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范围 

《通知》明确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的经营活动。

《通知》明确定义了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的范围,即限于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人寿保险(除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十年以上的普通型年金保险、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涉及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记者了解,此类融合业务指的是此前保险机构的传统个险和银保渠道业务中,使用互联网赋能的一类业务。

部分保险公司借此实现无须开设分支机构跨区域经营、规避“双录”要求、监管套利等目的。对此,《通知》强调,保险公司违反规定的,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风险提示和依法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互联网人身保险新产品等监管措施。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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