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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能以“补贴”发放吗?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14日

一些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社会保险费;而有的用人单位为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补贴”等现金形式来支付。须知这样的操作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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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小刘于2016年5月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刘基本月薪为4000元,社保补贴每月500元。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公司并未为小刘开办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4月底,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且未续签,自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2018年5月15日,小刘要求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可公司认为每月已发放给小刘社保补贴,不应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遂双方产生矛盾。之后,小刘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那么在用人单位以“补贴”形式向劳动者发放社保的情形下,能否免除其法定缴费义务呢?


解析

在我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缴费性的社会保障,资金主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缴纳,政府财政给予补贴并承担最终的责任。2010年10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五种社会保险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用缴费。


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我国对于社会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制度,目的在于分摊劳动者的个人风险,将其转换为社会风险,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因为劳动者一旦发生年老、疾病、失业、生育等情况,很难凭借其自身力量得到救济。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统一由用人单位代缴,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关系到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以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想要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也必须履行法定的缴费义务。



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在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在实践中,一些劳动者由于职业不稳定、流动性较强等原因,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更愿意用人单位以工资形式直接发放;而有的用人单位为减轻责任、降低用工成本,也愿意采取所谓“补贴”等现金形式来支付。须知这样的操作都是违法的,因为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法定性和强制性,即使双方通过协议自愿放弃缴纳,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即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这也就是说,不能通过约定或其他方式自行变更甚至排除社会保险的缴纳。


案例中,公司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未依法为职工小刘建立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也未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侵犯了小刘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小刘的主张应当依法得到支持,公司须补足其社会保险费。


劳动者的其他权利主张。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计算,以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并且用人单位要依法一次性支付,不得拖欠。


案例中,即使小刘已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他仍有权向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按照法律规定,小刘在公司工作两年,可获得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2018年4月30日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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